政府培养出来的电白资深愤青
初中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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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府[2008]4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精神,加强我县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必须把加强我县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我县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县依法行政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时有发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一)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保证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2天。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须考查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3.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必须增考法律知识相关考试内容。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县法制局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行政执人员的资格依据之一。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县《关于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电府〔2005〕81号)的文件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茂名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单位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法制局备案。县法制局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单位各部门每隔两年也要自行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向县法制局报核。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制度。
1.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县法制局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县法制局要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健全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单位、各部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开通举报投诉电话专线,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县法制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同时,县法制局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县政府将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我县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3.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我县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单位、各部门应成立相应法制机构,配备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专职人员1~2名。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县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我县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电 白 县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精神,加强我县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6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必须把加强我县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我县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县依法行政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时有发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一)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保证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2天。
2.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须考查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3.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必须增考法律知识相关考试内容。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4.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县法制局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行政执人员的资格依据之一。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我县《关于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电府〔2005〕81号)的文件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茂名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单位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法制局备案。县法制局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县政府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单位各部门每隔两年也要自行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向县法制局报核。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制度。
1.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县法制局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县法制局要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健全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单位、各部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开通举报投诉电话专线,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县法制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同时,县法制局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县政府将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我县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3.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我县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单位、各部门应成立相应法制机构,配备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专职人员1~2名。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县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我县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电 白 县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意见